考量三大指標 所得-支出=還款金額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消債條例4月11日實施後,有意申請前置協商的債務人,最關心的還是未來每月還款金額如何計算?根據銀行公會的初步規劃,每月還款金額將以「個人所得減去支出」來計算,支出方面視「債務人居住地、依法扶養人數、有無背負房貸」等三大指標而定。 

銀行業者指出,有意申請前置協商的債務人,必須備妥七大項相關資料,除了前置協商申請書、身分證件影本、債權人清冊、勞保卡正本外,其他最重要的就是個人所得狀況。因此,還需準備「申請人財產清冊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國稅局近一個月內核發的財產資料清單、近兩個年度的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文件。 

有了上述的資料,最大債權銀行將以收入減支出的方式,計算出債務人每月可還款的金額以及還款期限。 

其中,債務人的生活費支出,都市、鄉村的差異頗大,據了解,銀行公會初步考慮,將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告的「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金額」來計算,依照已公告的97年度數據,台北市的最低生活費支出每月為1萬4,000多元、高雄市1萬1,000元以內、台灣省近一萬元、金門縣與連江縣需7,000元之內。 

可能有債務人會抱怨,1萬4,000多元在台北市光是房租、交通費就差不多了,根本無法生活,但銀行業者認為,債權銀行希望了解債務人的「真實還款能力」,不希望債務人因不願減縮日常開支而無法償債。 

銀行業者解釋,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的數據,是主計處依據「北市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的六成」計算,其中設定的房租比例為28.5%、食與衣為28%、醫療為11.5%、交通通訊為11.7%、娛樂教育為13.3%、雜項為7%。 

至於債務人扣除「最低生活費」後,如果還有依法扶養的親屬、背負房屋貸款等,都可由每月的所得中扣除,進而計算出每月還款金額;最後,還得配合債務人的還款意願,才能真正完成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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