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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中央及地方政策性創業貸款方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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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   發布日期: 2013-11-08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中企策字第101610012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中企策字第10201005660號令修正(103年1月1日生效)

一、目的

為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協助取得創業經營所需資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承貸金融機構

由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核貸事宜。

三、資金來源

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四、貸款對象

新創或所營事業負責人、出資人或事業體,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依個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

(一)個人條件

  1. 負責人或出資人於中華民國設有戶籍、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之國民
  2. 負責人或出資人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者(如附件)。
  3. 負責人或出資人登記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事業體條件

  1. 所經營事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
  2. 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五年。
  3. 以事業體申貸,負責人仍須符合第一款個人條件前二目之規定。

五、貸款適用範圍

營業所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或資本性支出。

六、貸款額度

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創業貸款計畫書評估,各創業階段貸款額度規定如次: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

事業籌設期間至該事業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後八個月內申請所需之各項準備金及開辦費用,貸款額度最高為新台幣二百萬元,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

(二)週轉性支出

營業所需週轉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台幣三百萬元;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之企業,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

(三)資本性支出

為購置(建)廠房、營業場所、相關設施,購置營運所需機器、設備及軟體等所需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

七、貸款期限與償還方式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一年。

(二)資本性支出

    1. 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2. 機器、設備及軟體: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三)寬限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四)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不受前三款規定限制。

八、貸款利率

本項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九、保證條件

(一)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保證成數規定如次:

  1. 準備金及開辦費用:最高九點五成最低九成。
  2. 週轉性及資本性支出:最高九成最低八成。

(二)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率以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收。

(三)以個人名義申貸本貸款之歸戶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不得徵提保證人;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如有需要,以一人為限。以事業體名義申貸,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申貸程序

申請人應填具創業貸款計畫書及檢具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十一、申貸注意事項

(一)本貸款資金應依創業貸款計畫用於所創事業,不得移作他用。

(二)以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時,應經負責人書面同意,所借資金應用於該事業用途。

(三)同一事業所需資金應向同一家金融機構辦理申貸。

(四)同一負責人或出資人僅得就一事業獲得本貸款。

(五)同一事業由負責人或出資人申請本貸款,其貸款額度須合併計算,並應符合第六點規定。

十二、查核監督

(一)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徵授信之相關資料,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作業及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承貸金融機構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借款人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授信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十三、呆帳責任

本項貸款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金融機構得比照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信用保證規定及承貸金融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施行前,已依「青年創業貸款要點」與「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要點」辦理之申貸案件,仍得繼續適用原申貸時貸款要點辦理。

http://www.moeasmea.gov.tw/ct.asp?xItem=11717&ctNode=215&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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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幸福創業微利貸款簡介:

 

新北市政府幸福創業微利貸款實施要點

100年3月1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勞秘字第 10001598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幸福創業微利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以協助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弱勢民眾能經由創業脫離貧困,以減少社會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經本府擇定並簽訂合作契約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之。

三、申請本貸款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

(一)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年齡為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二)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三)所創或所營事業於本市未超過三年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依法設立登記者。

2.為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且有稅籍登記者。

前項第二款中低收入戶,係指符合下列情形: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

(二)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全家人口為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四、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係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

五、申請人須參與創業研習課程、創業諮詢輔導,並完成創業計畫書後,始得向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提出申請,勞工局於受理申請三個月內,應為准駁之通知。

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貸款。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貸款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正本一份。

(二)稅籍登記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三)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最近一年內曾參加本府或政府相關單位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六、每一申請人依其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七、本貸款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作為營運週轉金等用途者為限;申請用途為購置機器設備者,得免辦理動產抵押設定,並自本項貸款實施日起適用。

八、本貸款之期間,最長為七年(含寬限期一年,寬限期只繳付利息不攤還本金)。

九、本貸款之利率,按臺灣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零點五機動計息,前二年利息由本府補貼,第三年至第七年超過百分之二以上之利息,由本府補貼。

申請人或所創或所營事業,有下列情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次月起停止補貼差額息:

(一)戶籍遷出本市者。

(二)所創或所營事業變更登記未於本市或實際營業地點未在本市轄區。

(三)所創或所營事業申請停、歇業者。

(四)所營事業變更負責人。

十、本貸款還款方式,本金及本息按月平均攤還。但訂有寬限期者,其本金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按月平均攤還。

十一、申請本貸款經審查通過者,應檢附通知書並備妥貸款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辦妥貸款。其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貸款,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

十二、本貸款信用保證如下:

(一)由本府提供新臺幣五百萬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另提供新臺幣五百萬元,作為辦理本項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款項(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億元。

(二)申請人依據信保基金之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九點五成。

(三)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

十三、申請人辦理本貸款,除支付年費率固定為百分之零點五之信用保證手續費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銀行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本貸款應以所營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

申請人或所創或所營事業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尚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尚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者。有前述情形,但與貸款銀行前置協商後,正常還款達一年以上且徵得連帶保證人二人者,不在此限。

(三)曾辦理政府機關其他創業貸款者。

十五、承貸銀行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照本要點規定及授信相關規範辦理,於申請人創業計畫書填具資料不實之情形,銀行得拒絕受理放貸。

前項有關本貸款受理審核流程及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十六、為協助本市弱勢民眾創業,本府規劃提供下列創業輔導、創業技能培訓:

(一)創業輔導:指派創業顧問,辦理創業諮詢座談、經營管理系列課程等。

(二)創業技能培訓:對於創業技能不足者,實施相關技能培訓作業。

十七、承貸銀行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派員實地前往查核。

承貸銀行及申請人之訪查作業,由本府會同相關機構辦理。

承貸銀行應配合前項訪查作業,並備齊相關資料供訪查單位查驗。

十八、辦理本項貸款之信保基金及公營銀行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並符合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本文及第一款之規定者,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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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就業輔導科--創業協助

 創業協助 (一)自力更生創業補助 補助對象: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年齡在20-65歲,具有一技之長且有創業意願之身心障礙者。 補助項目及標準 : 1、租金補助:補助創業租賃房舍之租金,依實際創業使用面積之比例核定,補助金額每案第1年最高每月3萬元,第2年為第1年補助金額之60%,最長補助2年。 2、設備補助:創業所需設施、設備,不含耗材部分,補助購置設備比例1/2,最高金額10萬元。 3.創業地設於本市,未獲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補助項目相同之創業補助或非屬乙類公益彩券經銷商,必須在創業1年內提出申請(以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開(執)業許可之日期為主)。 4.申請人以合資名義創業者,應登記為所創事業之負責人。其他出資人若為身心障礙者,並符合補助作業要點各規定時,得連同申請人一併申請補助,申請人數以2人為限。 5.所創事業應依法規規定於本市辦理營業登記及稅捐登記,且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相關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衛生及目的主管機關等法規規定。 應備文件(尚未創業者可先檢附「*」符號之項目送審) : *1.申請書(含切結書及創業計畫書)。 *2.醫療諮詢單(僅精神障礙者需要檢附)。 *3.創業相關之專業證明(如技術士證照、畢業證書或職訓證明等)。 4.租賃契約書(需經公證)。 5.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股東名簿。 6.購置設備憑證正本。 ※自力更生創業補助終身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補助對象: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年齡在20-65歲,有創業意願之身心障礙者。 補貼內容: 1.補貼申請人因創業需求自行向銀行申辦貸款後所需繳付之利息。 2.貸款每人最多以1筆為限,貸款金額每人最高新臺幣70萬元,補貼年限最長7年。 3.利息補貼金額以繳交利息之收據所列金額為準,第1年全額補貼,自第2年起逐年遞減10%。 利息補貼明細 4.創業地設於本市內,經公、民營金融機構核撥創業貸款,必須在創業1年內提出申請(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等之日期為主)。 5.申請人以合資名義創業者,應登記為負責人。其他出資人若為身心障礙者,並符合申請規定,得一併申請,申請人數以5人為限,並須登記為合資。 6.所創事業應依法令規定於本市辦理營業登記及稅捐登記,且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相關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衛生及目的主管機關等法規規定。 應備文件:尚未創業者可先檢附「*」符號之項目先行送審 *1.申請書(含切結書及創業計畫書)。 *2.醫療諮詢單(精神障礙者需檢附)。 3.金融機構貸款證明。 4.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股東名冊。

 

(三)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批購公益彩券貸款 補助對象: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且具甲類公益彩券經銷商之低收入身心障礙者。 貸款內容:貸款金額4萬6,000元作為批購甲類公益彩券之用,貸款期限2年內免利息。 應備文件: 1.申請書(含保證人切結書)。 2.甲類彩券經銷商證影本。 3.本票1紙(須經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 4.領據。 5.存摺封面影本。 ※甲類公益彩券經銷商證之申請,可與臺灣彩券公司洽詢。電話:0800-024999 洽詢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身障就業輔導科 電話:1999、(02)2960-3456分機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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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青年創業,促進就業,並活絡本市經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府產業局)。

    本市青年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承貸金融機構提供資金辦理。

三、設籍本市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至三十九歲中華民國國民,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其經營事業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府產業局申請本貸款,本貸款之貸放,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

(一)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二年。

(二)依法在本市設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未超過二年。

  前項所稱申請人在獨資或合夥為負責人,在公司為法定代表人。

    第一項所稱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係指大專院校或政府自辦、委辦或本府產業局認可之單位,所開辦之創業育成、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課程。

四、本貸款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五、本貸款分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其本金寬限期限最長皆為五年,除寬限期外,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前項無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七年,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十年。申請第一項擔保貸款者,應提供十足擔保品。

六、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機動計息。

    前項貸款人貸款期間利息由本府全額補貼。

七、本貸款由本府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三千萬元,信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三千萬元,合計六千萬元,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為六億元。

 本府及信保基金得視業務需要增提金額辦理本貸款。

    本府及信保基金依前項規定提撥之金額不足履行保證責任時,雙方應依第八點規定補足之。

八、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由本府撥付信保基金之款項負擔;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資格者,由本府及信保基金提供之資金各負擔一半。

九、本貸款得徵提具資力之保證人。

十、貸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九成五。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十一、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二、本貸款應由申請人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產業局提出申請:

   (一)貸款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或創業計畫書一份。

   (四)切結書一份。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份。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

   (七)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結業證明文件一份。

   (八)其他經本府產業局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得經申請人同意由承貸金融機構協助申請,但申請 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三、本貸款由本府產業局設置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事業或創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應向本府產業局重新提出申請。

十四、審查小組成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產業局局長兼任;餘由本府產業局、財政局、勞工局、臺北市商業處、信保基金、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指派代表各一人與承貸金融機構指派代表二人兼任。

     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十五、審查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但視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開,並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十六、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十七、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所營事業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十八、本貸款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按月向本府產業局申請。承貸金融機構應按月將貸款人每月繳款明細、逾期催收、強制執行等相關資料彙送本府產業局,據以核撥利息補貼金額。

十九、貸款人創立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產業局應自知悉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該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

  (一)停業或歇業。

  (二)營業場所遷離本市。

  (三)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四)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前項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消滅後,本府得依貸款人之申請繼續補貼利息。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即停止辦理本貸款:

 (一) 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貸放完畢,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十分之一。

   (二)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之信用保證融資總額達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十分之一,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百分之二。

二十一、本貸款不予核貸之條件,由本府產業局定之。

二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停止貸放,並提請審查小組審議: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但申請人逾欠債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十四、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查核。

二十五、本貸款申請所需書表,由本府產業局定之。

二十六、本要點所需之經費,除貸款融資資金外,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本辦法受限字數無法全文照登..需要者請連結個人資料庫中閱覽..含申請表及切結書等(逕行連結及可)..若有疑慮請再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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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產業貸款及青年創業貸款專區 
更新時間:2012/10/04 16:02:30  

標  題:經濟產業貸款及青年創業貸款專區

內  容:

(一)目前辦理有原住民經濟產業貸款及青年創業貸款。

(二)凡原住民實際從事合法、正當業務之個人、公司行號、合作社之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皆可向事業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本基金貸款。

(三)本基金貸款額度,擔保貸款最高為新台幣1,000萬元,無擔保貸款最高為新台幣3百萬元為限。

(四)核貸金額新台幣(以下同)300萬元(含)以下者,其貸款年息為2%。核貸金額超過300萬元者,其貸款年息為2.5%。

附件四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計畫申請書-更新並且增加填寫範例3種

表單下載:

  1. 附件五申請展基金各種貸款作業事項(橫式).doc 附件五申請展基金各種貸款作業事項(橫式).doc 附件五申請展基金各種貸款作業事項(橫式).doc 
  2. 附件六申請案件處理過程流程圖.doc 附件六申請案件處理過程流程圖.doc 附件六申請案件處理過程流程圖.doc 
  3.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須知.doc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須知.doc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須知.doc 
  4.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doc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doc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doc 
  5.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簡介.doc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簡介.doc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簡介.doc 
  6. 附件四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計畫申請書-新版.doc 附件四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計畫申請書-新版.doc 附件四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計畫申請書-新版.doc 
  7. 新版申請書-填寫範例-農業.doc 新版申請書-填寫範例-農業.doc 新版申請書-填寫範例-農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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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內  容:

102年度微笑貸-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更新時間:2013/07/18 09:00:24標  題:102年度微笑貸-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內  容:

微笑貸定於本(102)年2月1日受理申貸,適用對象為年滿20歲至65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無不良票債信紀錄者。受理期間:消費用途:2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第一期)、8月1日起至9月13日止(第二期),生產用途: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微笑貸受理地點如下:臺灣土地銀行(全國37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全國41家)及農會(全國10家)。有貸款需求的族人,可於經辦機構營業時間內,檢具相關文件,親自前往戶籍地或事業所在地之經辦金融機構辦理申請手續。申請人對本貸款如有問題,請直接向經辦機構洽詢,萬勿委託他人代辦,以防錢財詐騙。原民會自今(102)年起於全臺20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原住民金融輔導員,提供族人及時關懷輔導及諮詢,若有貸款相關問題可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金融輔導員詢問。

表單下載:
  1. 1.微笑貸申請書.doc 1.微笑貸申請書.doc 1.微笑貸申請書.doc 
  2. 2.102年微笑貸宣傳資料.doc 2.102年微笑貸宣傳資料.doc 2.102年微笑貸宣傳資料.doc 
  3. 3.申請書範例-生產用途.doc 3.申請書範例-生產用途.doc 3.申請書範例-生產用途.doc 
  4. 4.申請書範例-消費用途.doc 4.申請書範例-消費用途.doc 4.申請書範例-消費用途.doc 
  5. 5.經辦機構一覽表.doc 5.經辦機構一覽表.doc 5.經辦機構一覽表.doc 
  6. 6.微笑貸要點條文.doc 6.微笑貸要點條文.doc 6.微笑貸要點條文.doc 
  7. 7.微笑貸應備書件表.doc 7.微笑貸應備書件表.doc 7.微笑貸應備書件表.doc 
  8. 金融輔導員聯絡資料.xls 金融輔導員聯絡資料.xls 金融輔導員聯絡資料.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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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協助婦女及中高齡者創業,並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融資資金來源,由承貸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本貸款受理申請及審查作業,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三、凡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婦女,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實體創業研習課程,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本貸款:
    (一)所經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二年。

    (二)所經營事業依法設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未超過二年。

    (三)所經營私立幼稚園、托育機構或短期補習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二年。

四、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國民,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實體創業研習課程,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符合前點所定各款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本貸款。
五、第三點第一款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六、本貸款應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且未同時經營其他事業。
七、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貸款資格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貸款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一份。
    (二)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經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三)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一份。
    (六)本會或政府相關單位三年內辦理之實體創業研習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前項申請人有下列各款身分之一者,應另檢具各該身分所需證明文件:
(一)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身分者,應依各該辦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之配偶,或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檢具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通知文件影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被性侵害者,檢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四)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符合天然災害受災戶身分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於二十一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八、申請人或所經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辦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
    (三)曾辦有本貸款、微型企業創業貸款或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但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九、貸款額度依申請人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為限。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辦有稅籍登記者,其貸款額度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十、本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十一、本貸款期間最長七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申請人經同意貸款者(以下簡稱貸款人),於經濟不佳,致償付貸款本息發生困難,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本會得於最長貸款期間七年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一年。

十二、本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貸款人前二年免息,由本會全額補貼利息。
    貸款人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之身分者,其利率負擔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

    貸款人符合第七點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者,前三年免息,第四年起固定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本會補貼。

十三、本會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本貸款申請案件審查作業。審查小組應建置候選委員資料庫,每次審查會議應有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出席,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選任之:
(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代表一人。
(二)承貸金融機構代表二人至七人。
(三)產學業專家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審查小組資料庫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選任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每一申貸案件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審查通過,始得轉送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事宜。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於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事業之任何職位或創業諮詢輔導,及解任未滿一年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者。
    (四)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本會及信保基金擔任審查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按次支給出席費,並另支付交通費。
十四、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持通知書及辦理貸款之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或所屬各地分支機構辦理貸款。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辦理貸款者,在期間屆滿日前,得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最長三個月。
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作業,應依第八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九點規定審查通過後辦理貸款。

承貸金融機構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至承貸金融機構或所屬各地分支機構辦理貸款之日起,應於十四日內完成撥貸。承貸金融機構未能於十四日內完成撥貸者,應立即敘明理由向本會說明。

十五、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遭承貸金融機構退回或調整貸款金額者,本會得邀集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申請人召開協調會議共同協商處理。

十六、本會就業安定基金捐助信保基金一億五千萬元,信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一億五千萬元,合計三億元,辦理本項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為三十億元。本會及信保基金得視業務需要增提捐助金額。
    前項捐助款及相對資金不足辦理本項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時,本會及信保基金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
    貸款人依據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九點五成,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固定為百分之零點五。

    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免擔保品。但貸款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徵提擔保品者,得免向信保基金辦理信用保證。

十七、貸款人除繳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費用。

十八、本貸款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按月向本會申請。

承貸金融機構應按月將貸款人每月繳款明細、逾期催收、強制執行等相關資料彙送本會,據以核撥補貼息金額。

十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息:
    (一)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情形。

    (二)所經營事業變更負責人。

二十、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息。但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本會得繼續補貼息。
前項積欠期間不予補貼,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返還本會。

    貸款人逾期繳款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視同正常戶處理,予以利息補貼。

二十一、承貸金融機構未依第十四點第三項辦理本貸款者,本會已撥付之補貼息,應由承貸金融機構返還本會並自行補貼利息。

二十二、本會及信保基金得會同相關機構訪查申貸者企業經營及各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業務情形,貸款人及金融機構不得拒絕。 

      前項訪查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二十三、辦理本貸款之公營金融機構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本國民營機構及保證基金之呆帳責任,亦同。

      辦理本貸款之績優承貸金融機構,本會得予獎勵。
二十四、本要點施行前,依經濟部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要點、本會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及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獲貸之貸款人,除應配合第二十二點訪查作業外,貸款利率、貸款期間、停止利息補貼、視同到期、轉催收及信用保證成數等相關規定,依申貸當時各該規定辦理。但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 修正生效之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申貸者,其貸款利率及利息補貼適用本要點規定。

本要點施行前,已依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或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申請,於本要點施行後始與承貸金融機構完成簽約者,適用本要點規定。

二十五、本要點所需之經費,除貸款融資資金外,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1.

創業資金融通:貸款額度最高100萬元,貸款年限7年,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例如:99年10月06日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1.155%,加0.575%,計為年息1.73%)。貸款戶須自行負擔信用保證0.5%保證手續費。貸款人前二年由本會全額補貼利息。

2.

信用保證機制:提供9成5保證,且免擔保人。銀行提供貸款資金,由勞委會就業安定基金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各提撥1.5億元作為保證專款合計3億元,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為30億元。

3.

創業陪伴輔導:對於創業者提供全程創業陪伴輔導,包括指派創業顧問,辦理創業諮詢座談、經營管理系列課程、企業職場見習等。

4.

創業經營管理培訓:對於創業經營能力不足者,開辦相關經營管理課程,包括創業入門班、進階班及創業精進班等。

5.

相關配套措施:成立創業同儕成長互助社群,協助建置商品行銷網路。

 

 

 

 

問23:勞委會提供之創業研習課程有哪些?

答:

1.入門班:

3小時課程,內容包括創業準備、商機選擇、風險評估及適性評量等。

2.進階班:

3天計18小時課程,內容包括商品知識、資金籌措、開業準備、市場行銷、財務規劃等,並安排顧問指導撰寫創業計畫書。

3.精進班:

3小時課程,內容包括創業經驗分享及主題式講座等。

4.企業見習:

結合各行業之微型企業共同提供至企業見習活動,以提倡創業前體驗經營的理念

 

http://beboss.cl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4&article_id=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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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籍居住高市一年以上者。

二、20~60歲以下。

三、領有身心殘障手冊並具有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者。

四、事業籌備期間或設立未滿6個月者。

未曾獲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者。

貸款內容:

、貸款金額:以新台幣50萬元為原則。合夥經營者可以同時申請,但總額度以NT$400萬為限。

、貸款利率:按高雄銀行基本放款利率5折計算。

、貸款期限:最高10年。貸款人得提前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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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設籍高市6個月以上,年滿20歲以上。

、須為參加勞保之現職勞工。自創事業未超過6個月,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公司行號以設置高雄市6個月內為限。

貸款內容:

、貸款額度:以NT$ 30萬元為原則。最高為NT$ 60

、貸款期限:分7年償還,前3年免還本。

、利率:以年息4%為原則。如有調整,由市府決定之。

、申請人須親至高雄市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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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創業貸款

 

青年創業貸款

對象

20歲至45歲合於行政院青輔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規定之創業青年。

用途

青年創業輔導貸款應用於所創事業之資本性及與營業直接有關之支出,不得移作他用。

貸款額度

一、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400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100萬元。同一事業體貸款總額最高新臺幣1,200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不得高於新臺幣300萬元。

二、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企業之創業青年,每人每次最高貸款額度得不受前項限制,其中無擔保貸款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150萬元。

期限

一、擔保貸款期限10年,寬限期3年。惟所提供擔保品耐用年限未達10年者,得以其實際耐用年限作為擔保貸款期限。

二、無擔保貸款期限6年,寬限期1年。

利率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45%機動計息,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應按規定計收保證手續費。

償還辦法

一、擔保貸款:自貸放日起36個月內按月計息,自第3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無擔保貸款:自貸放日起12個月內按月計息,自第13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聯絡窗口

青年創業諮詢服務中心(022322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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