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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地方政府政策性對中小企業貸款方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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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獎勵研發暨投資補助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補貼優惠措施
(舊法請領款)
★獎投簡介
  1.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補貼撥款作業流程圖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申請書表
  1. 請領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利息、房地租金、房屋稅及勞工職業訓練補貼款申請書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2. 請領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新進勞工薪資補貼款申請書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3. 獎勵民間投資融資利息請領試算表 (開啟excel檔案)
  4. 請領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利息補貼之融資貸款繳息證明表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5. 獎勵民間投資請領補貼款收據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6. 申請新進勞工薪資補貼承諾書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申請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優惠措施
(新法申請)
★法令依據
  1. 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自治條例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2. 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實施辦法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3.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公告事項
  1. 公告本市重點發展產業範疇及類別
  2. 公告103年度受理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獎勵研發暨投資補助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申請書表
  1. 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研發獎勵申請書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2. 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研發獎勵執行計畫書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3. 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投資補助申請書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4. 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投資補助計畫書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請領款表單
1.投資補助:
(1)請領投資補助款申請書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2)融資利息補助明細表 (開啟excel檔案) (開啟pdf檔案)
(3)銀行繳息證明表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4)租金補助明細表 (開啟excel檔案) (開啟pdf檔案)
(5)房屋稅補助明細表 (開啟excel檔案) (開啟pdf檔案)
(6)領據(投資補助)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7)申請單位承諾書(薪資補助)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2.研發獎勵:
(1)請領研發獎勵款申請書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2)領據(研發獎勵) (開啟word檔案) (開啟pdf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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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中小企業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實施要點
本要點經99年12月25日本府臨時市政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1月6日高市府四維經產字第1000002218號函訂頒。
本要點經100年3月15日本府市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3月21日高市府四維經產字第1000028092號函修正公告。
本要點經100年6月14日本府市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6月23日高市府四維經產字第1000065955號函修正公告。
本要點經100年11月14日本府市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2月1日高市府四維經公字第1000132383號函修正公告。
本要點經101年12月4日本府市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1月3日高市府經公字第10135991800號函修正公告。
本要點經102年8月13日本府市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8月15日高市府經產字第10233737100號函修正訂頒。

一、 
為繁榮本市商業,協助中小企業及策略性產業之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

三、 
本府中小企業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雄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

四、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經營無須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且有實際營業,於稅捐機關辦有稅籍登記者。
(二)第二類:於本市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經本府核准設立許可之機構,並有實際營業之事實。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
(三)第三類: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從事規劃設計及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之策略性產業。
(四)第四類: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於所有建築物上裝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設備。

五、 
本貸款額度,視貸款人之事業計畫書所需資金貸放:
(一)第一類: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第二類: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第三類:每年最高新臺幣七百萬元。
(四)第四類: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第一類、第二類及第四類案件以申請一次為限;第三類案件同一申請人歷次申請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六、 
本貸款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個月內向高雄銀行提出申貸,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案件以購置營業所需之場所、設備及裝潢者為限,並須於申請核准日後三個月內完成購置。但貸款人實際經營一年以上並徵提保證人一人,得作為營運週轉金之使用。
(二)第三類案件以裝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設備並取得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定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為限,且每一門牌號碼之裝置容量應符合經濟部能源局免競標躉售規定,並應徵提保證人一人。
(三)第四類案件以裝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設備並取得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定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為限,且每案件之裝置容量應符合經濟部能源局免競標躉售規定。
進駐本府或本府策略聯盟機構所設立之育成中心,或經本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核定執行中之第二類貸款人,不受前項第一款但書所定實際經營一年以上規定之限制。

七、 
本貸款之期限,第一類及第二類案件最長為五年;第三類案件最長為七年;第四類案件最長為十年。
前項各類貸款本息按月平均攤還。但第四類案件得申請本金寬限期一年。

八、 
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

九、 
本貸款第一類至第三類案件之履行保證責任,由本府於九十七至九十九年度每年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並由信保基金提供等額之相對資金負擔之。
本貸款第四類案件之履行保證責任,由本市環境保護基金於一百零二年度撥付信保基金新臺幣一千萬元負擔之。
前二項情形,該年度未使用之保證責任餘額得留用延續使用。
本貸款第一類至第三類案件之履行保證責任,由本府及信保基金所撥付之款項各負擔一半。但第一類案件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由本府撥付款項全額負擔。
前四項履行保證責任,包含攤付因本貸款所衍生之訴訟、執行及其他必要費用。
本府及信保基金依第一項規定提撥之金額不足履行保證責任時,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

十、 
本貸款第一類至第三類案件之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新臺幣六億元為限;其中第三類案件之貸款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億元。
第四類案件之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

十一、 
貸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者,保證成數為九成。但第四類案件之保證成數為九成五。
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十二、 
貸款人除支付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高雄銀行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三、 
申請本貸款者,應以公司、行號、經營商業之本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名義為之。

十四、 
申請本貸款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表一份。
(二)事業計畫書正本一份。但第一類及第四類案件免附。
(三)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當事人查明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影本一份。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稅籍文件影本一份。但第四類案件得免附。
(七)保證人保證書正本一份。但非作為營運週轉金者免附。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十五、 
本貸款由本府設置高雄市政府中小企業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貸款人之資格、專業能力、經歷及營業情況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發給合格通知書。
貸款人應於收受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高雄銀行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十六、 
審查小組成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兼任;其他成員由主管機關、本府財政局、信保基金、高雄市工業會、高雄縣工業會、高雄市商業會、高雄縣商業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大高雄市觀光商圈總會、高雄市攤販協會、高雄市電機技師公會、高雄市環境保護基金管理會各指派代表一人及高雄銀行二人兼任之,並得視審查需要,請相關專業人士列席審查會提供諮詢意見。

十七、 
審查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但視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開。審查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十八、 
本貸款之審查,應有審查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核發合格通知書。

十九、 
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貸款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貸款人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貸款人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二十、 
審查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二十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受理該類貸款案件之申請:
(一)第一類至第三類案件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新臺幣六千萬元。
(二)第四類案件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十二、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高雄銀行應駁回其申請: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但貸款人逾欠債務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 
第一類及第二類貸款人經查無第二十二點之情形者,高雄銀行得逕依合格通知書撥款,免作成徵信報告。但申請貸款購置營業所需之場所、設備或裝潢者,應於購置或裝潢完成後,經派員實地查證無誤,始得憑證撥款。
第三類案件,高雄銀行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於完工掛電表取得證明文件後撥款。
第四類貸款人,經查無第二十二點之情形者,高雄銀行應於完工掛電表取得證明文件後,逕依合格通知書撥款。

二十四、 
高雄銀行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查核。

二十五、 
本貸款未盡事宜,依高雄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網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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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中小企業貸款實施要點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地方經濟,扶植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中小企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本府公開徵選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銀行)提供資金辦理。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但申請以一次為限:

(一)第一類: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於本縣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有稅籍登記者。

(二)第二類:於本縣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公司或行號。

四、本貸款受理期限至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本貸款貸放款額度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第二類最高為五十萬元,視申請人之事業計畫書所載需用資金審核。

六、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用途以購置或租用營業所需之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裝潢、營運週轉金為限。

申請用途為購置或租用機器設備者,得免辦理動產抵押設定。但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裝潢者,應於核准貸款後三個月內完成購置或租用,於購置或租用事實存在後,憑發票或憑證辦理撥貸;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實際營業三個月以上。

七、本貸款期限最長為七年,還本付息方式得以本金寬緩二年及按月付息,寬緩期滿,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八、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計息以公開徵選銀行提供之放款利率為主。

九、本貸款由本府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五百萬元,信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七百五十萬元,合計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因本貸款所衍生之訴訟、執行及其他必要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一億二千五百萬元為限。

本府及信保基金依前項規定提撥之金額不足履行保證責任時,雙方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

十、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本府及信保基金提供之資金搭配比率負擔。

十一、申請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前一年度營業額達五百萬元以上者,保證成數為九成;設立未滿一年或前一年度營業額未達五百萬元者,保證成數為九成五,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十二、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銀行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三、申請本貸款應檢附申請文件向本府提出。

前項申請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十四、本貸款由本府設置屏東縣中小企業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營業情況及產業前景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

通過者,發給合格通知書。

申請人應於收受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應向本府城鄉發展處重新提出申請。

十五、審查小組成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之;餘由本府城鄉發展處、財政處、主計處、屏東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屏東縣商業會、屏東縣工業會、信保基金及承貸銀行各一人兼任。

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十六、審查小組會議視受理案件需要,不定期召開,並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十七、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十八、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停止受理本貸款之申請:

(一)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一億二千五百萬元。

(二)本貸款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一千二百五十萬元。

二十、本府發給合格通知書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銀行應停止貸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使用之票據曾受拒絕往來處分,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有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或尚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或應繳利息尚未繳付而延滯期間超過三個月,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或現金卡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者。有前述情形之一者,經與貸款銀行前置協商後,正常還款達一年以上,且徵得連帶保證人二人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承貸銀行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十二、承貸銀行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派員實地前往查核。

二十三、辦理本貸款之信保基金及承貸銀行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

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免除

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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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98年2月23日府產業科字第09830019700號令發布
99年12月2日府產業科字第09934149100號令修訂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協助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本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本市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提供資金辦理。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有稅籍登記者。
(二)第二類: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公司或行號。
四、本貸款貸放額度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第二類最高為二百萬元。但本貸款之貸放,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
五、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但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者,應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已完成購置;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實際營業一年以上。
六、本貸款期限最長為五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一年;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七、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
八、本貸款由本府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一億元,信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一億元,合計二億元,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二十億元為限。
本府及信保基金依前項規定提撥之金額不足履行保證責任時,雙方應依第九點規定補足之。
九、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第一類由本府撥付信保基金之款項負擔;第二類由本府及信保基金提供之資金各負擔一半。
2
十、本貸款用於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或設備時,免徵提保證人。
十一、貸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前一年度營業額達五百萬元以上者,保證成數為九成;設立未滿一年或前一年度營業額未達五百萬元者,保證成數為九成五。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十二、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代庫銀行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三、本貸款第一類免辦理商業登記者,應由商業負責人提出申請;第二類 應以公司、行號提出申請。
十四、申請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產業局提出:
(一)申請表一份。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計畫書一份。
(四)切結書一份。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份。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
(七)其他經產業局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得經申請人同意由代庫銀行協助申請,但申請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五、本貸款由產業局設置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營業情況及產業前景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代庫銀行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應向產業局重新提出申請。
十六、審查小組成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產業局局長兼任;餘由產業局、本府財政局、臺北市商業處、臺北市市場處、信保基金、臺北市會計師公會各一人與代庫銀行二人兼任。
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十七、審查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但視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開,
3
並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十八、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十九、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即停止辦理本貸款:
(一)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二十億元,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二億元。
(二)本貸款第一類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二億元,或逾期餘額加計已賠付餘額達四千萬元。
二十一、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代庫銀行應停止貸放並提請審查小組審議: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 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但貸款人逾欠債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二十二、代庫銀行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十三、代庫銀行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查核。
二十四、中小企業雇主向本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僱用失業勞工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僱用獎助新臺幣一萬元,最長以十二個
4
月為限。
二十五、本貸款不予核貸之條件及申請所需書表,由產業局另定之。

其他相關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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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小企業策略性及創新升級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99年4月15日府產業科字第09930351700號令發布

100年3月7日府產業科字第 10030074200號令修訂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活絡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提供融資信用保證,以協助中小企業發展及創新、升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府產業局)。

  本市中小企業策略性及創新升級融資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承貸金融機構提供資金辦理。

三、於本市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從事資通訊、生物科技、綠色能源、健康照護、文化創意、休閒與精緻農業、觀光旅遊或其他具有研發、設計、創意、特色等策略性產業。

(二)具創新、升級之中小企業。

四、本貸款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但本貸款之貸放,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限。

五、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但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者,應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已完成購置;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實際營業一年以上。

六、本貸款期限最長為五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一年;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七、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

八、本貸款由本府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五千萬元,信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五千萬元,合計一億元,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十億元為限。

  本府及信保基金依前項規定提撥之金額不足履行保證責任時,雙方應依第九點規定補足之。

九、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由本府及信保基金提供之資金各負擔一半。

十、本貸款應徵提貸款企業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並得加徵其他具資力之保證人。

十一、貸款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前一年度營業額達五百萬元以上者,保證成數為九成;設立未滿一年或前一年度營業額未達五百萬元者,保證成數為九成五。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十二、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三、申請本貸款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產業局提出:

(一)申請表一份。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計畫書一份。

(四)切結書一份。

(五)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一份。

(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一份。

(七)其他經本府產業局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得經申請人同意由承貸金融機構協助申請,但申請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四、本貸款由本府產業局設置臺北市中小企業策略性及創新升級融資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應向本府產業局重新提出申請。

十五、審查小組成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產業局局長兼任;餘由本府產業局二人、本府財政局、臺北市商業處、信保基金、臺北市會計師公會各指派代表各一人與承貸金融機構指派代表二人兼任。

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十六、審查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但視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開,並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十七、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十八、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十九、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十億元,或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一億元時,即停止辦理本貸款。

二十、本貸款不予核貸之條件,由本府產業局另定之。

二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停止貸放,並提請審查小組審議: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但申請人逾欠債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二十二、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十三、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查核。

二十四、本貸款申請所需書表,由本府產業局定之。

 

其他相關補充資料:

https://skydrive.live.com/?cid=1b6a3641c2f1fe85#cid=1B6A3641C2F1FE85&id=1B6A3641C2F1FE85%21298(資料庫網址..位於文件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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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攤商 可免擔保貸30萬元

公司行號最高50萬 民眾:不無小補

 

 
 高雄市政府推出小蝦米貸款方案,希望協助公司行號、合法攤商等渡過景氣寒冬。張世瑜攝 圖片: 1 / 1

 

【涂建豐╱高雄報導】高雄市政府為對抗景氣寒冬,市政會議昨日通過「高雄市小蝦米商業貸款實施要點」,只要是在高雄市登記的攤商及公司行號,不需提供擔保品,即可到高雄銀行貸款,公司行號最高可貸五十萬元、攤商可貸三十萬元,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計息,分五年攤還,這是全國創舉,預計下月起受理申請。 

全國首創 
市府今、明年度各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一千萬元,信保基金提供等額的相對資金,共計四千萬元做為融資信用保證(可貸款十倍保證金額),辦理「高雄市政府小蝦米商業貸款」。 

購置營業場所裝潢 
依此要點,民眾不用提供擔保品即可貸款,共四億元供民眾借貸,若平均每人貸款四十萬元,預估可有一千人受惠。
建設局長劉馨正表示,這項計劃原為提升商業服務品質,具創業貸款概念,但在經濟不景氣下,有協助小型商家度過景氣寒冬的意味,貸款者可用來購置營業所需場所、設備或裝潢。
高市一陳姓小吃店老闆說:「政府願意協助貸款,利息又很低,條件當然很好,算是不無小補。」但顧客不上門是因為景氣不好,而不是店裡裝潢不漂亮,所以要不要去貸款,借了錢要做什麼,他還要好好評估。 

學者:恐怕還不夠 
中山大學政治經濟學系副教授劉孟奇表示,市府這項措施確實是有創業貸款概念,相較於部分銀行「雨天收傘」動作,市府此舉算是替民眾撐起一把小傘,讓貸款人解決燃眉之急,「就不用再去刷卡借現金或向地下錢莊借錢了!」
但劉孟奇認為,不景氣時,政府透過微型貸款雖可刺激經濟,但這波不景氣簡直像是大海嘯,「四億元貸款恐怕還不夠。」他建議與其發放八百多億消費券或貸款給商家行號,不如投資公共建設,趕緊變更BOT計劃,由政府發包興建高雄市環線輕軌、捷運延伸線,創造工作機會,這樣的效益才會最大。 

小蝦米商業貸款資訊 
◎貸款對象:登記在市的公司、行號、合法攤商
◎貸款額度:公司、行號最高50萬元,攤商最高30萬元
◎貸款用途:購置營業所需的場所、設備或裝潢
◎貸款年限:最長5年,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貸款利率: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45%計息(目前為3.675%)
◎服務專線:07-3368333~3185市府建設局二科
◎實施時間:預計明年1月起受理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建設局

 

https://skydrive.live.com/?cid=1b6a3641c2f1fe85#!/view.aspx?cid=1B6A3641C2F1FE85&resid=1B6A3641C2F1FE85%21324&app=Word文件至放區..連結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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