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版位
資產管理.資產(金)挹注..企業診斷.創業規劃.投資及創業計畫書撰寫以及政府採購案件的建議書撰寫是公司專業服務項目.. 你的公司因為信用破產或倒閉.銀行緊縮銀根..而你還想繼續經營卻缺乏資金挹注及技術投資或行銷通路的拓展等救援..... 要現金嗎?..要融資嗎?.. 有方法解決嗎?有..如果你的公司經營能力與獲利力都有相當比率..團隊會努力與企業解決問題創造雙贏!!..... 所以歡迎你來詢問...(也歡迎仲介..但需要能直接與決策者對話!!) ..................................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70528656888 (露天拍賣)........................................................................................................................................................ 衷心給你建議:多看(看知識+以外的資訊)!多聽(聽政府發布正確資訊)!多問(問實際在金融領域上班的人)! 多比較(比較各方資訊正確與否)!多走(自己多走行庫詢問就知道了)! 總之辦理政府政策性貸款沒有那麼艱苦深奧要良好關係打通關節才能從行庫挖到錢!做生意誇大一下難免..但是太過就失真了!

目前分類:中央及地方政策性對企業各項補助方案 (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11018日高市府經招字第10134731700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獎勵或補助,其年度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但申請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研發計畫之獎勵者,應自中央政府核定研發計畫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三條      

主管機關得於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所定策略性產業範圍內,擇定並公告本市重點發展產業,並提高其獎勵或補助金額。

 第四條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投資興建本市公共建設,或已申領本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獎勵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新增投資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增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三十人以上,以申請獎勵或補助之前一年或後一年計算。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定融資利息補助,於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範圍內,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並以五年為限。但實際融資利率低於核准補助利率時,依實際融資利率計算。

重點發展產業每年最高得補助新臺幣六百萬元,不受前項年度補助金額之限制。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房地租金補助,於租賃契約所載年租金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並以五年為限。

前項補助,以承租本市房屋或土地並直接供投資計畫使用者為限。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房屋稅補助,按其年度房屋稅應繳稅額,第一年及第二年全額補助;第三年至第五年補助百分之五十,合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補助,以購置或新建本市房屋並直接供投資計畫使用者為限。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新增進用勞工薪資補助標準如下:

一、策略性產業: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並以十二個月為限。同一投資計畫最高補助三十人。

二、重點發展產業:於新增進用勞工薪資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並以十二個月為限。同一投資計畫最高補助二百人。

前項補助與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

第一項補助,以新增進用勞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為本市勞工。

二、於提出申請前後一年內完成僱用,並自申請後繼續僱用滿一年。但重點發展產業得於提出申請前一年或後五年內完成僱用。

三、非屬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同一申請人未曾以同一勞工申領本條補助。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定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助,於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並以五年為限。

前項補助,以在本市執行勞工職業訓練者為限。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研發計畫之獎勵,同一研發計畫最高獎勵新臺幣一千萬元。

 第十二條              

申請第六條至第十條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經核准於本市設立分公司或研發中心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投資計畫書,應載明投資內容、營運計畫及預期效益等事項;申請新增進用勞工薪資或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助者,並應載明新增進用勞工計畫或勞工職業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第十三條              

申請第十一條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經中央政府核定之研發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研發計畫之執行計畫書,並載明其預期成果。

 

第十四條              

前二條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之申請案件後,應提送高雄市促進產業發展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按申請類別辦理審理:

一、申請第六條至第十條之補助者:投資計畫之可行性、發展性、補助項目與投資計畫之關聯合理性,及促進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

二、申請第十一條之獎勵者:研發計畫促進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

前項審議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六條              

同一投資或研發計畫,申請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之獎勵或補助,以一次為限。

申請案件經核准獎勵或補助者,申請人得於核准金額及期間內,分年分期請領獎勵或補助款。但以分年分期請領第十一條之獎勵者,其每年得請領之金額,以中央政府每年實際核發之獎勵補助金額乘以審議會核定獎勵之百分比計算。

 

第十七條              

申請案件經核准獎勵或補助者,申請人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請領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請領獎勵或補助款;其實際支出未滿一年者,按月數比例計算:

一、經核准獎勵或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購置設備或技術、僱用勞工參加勞工保險等,與補助項目相關之發票、憑證或證明文件,或研發計畫成果報告。

三、領據。

四、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或國稅局核定之財務報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按實際設立年度提供;設立未滿一年者,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替。

五、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營業稅申報書影本。但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六、無欠稅證明文件。但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七、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其他文件。

前項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視為放棄請領。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為監督獎勵或補助之執行成效,得派員查核申請案件之執行情形、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執行報告。

第十九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已受領之款項:

一、未依核定用途支用獎勵或補助款。

二、虛報或浮報經費。

三、違反本自治條例或本辦法規定。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計畫、未依計畫內容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或進度落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主管機關之監督查核,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六、研發計畫成果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不合格,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核准獎勵或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創業輔導投資計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行政院會16日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未來企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其薪資的30%由政府補助,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5年為限。

   為宣示政府改善運動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鼓勵民間參與運動產業的決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擬訂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就改善產業發展環境、強化業者經營模式及能力等,訂定相關規定。

   體委會主任委員戴遐齡表示,台灣運動產業產值僅占GDP的0.4%,就業人數占總就業人口0.5%,過去體育是以全民運動、競技運動為雙主軸,未來將加強運動產業,讓運動選手能增加就業市場,讓全民運動、競技運動和運動產業,發展為鐵三角。

   草案明訂補助運動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至於績優的定義,體委會將再另外訂定。

   戴遐齡說,草案也規定,未來體育團體舉辦的運動賽事或活動,只要符合規定,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粗估職棒門票收入的稅損每年約新台幣2000萬元。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培養運動團體可列為企業當年度的費用開支,戴遐齡表示,與財政部溝通後,將擴大到個人,只要培養優秀體育選手,例如高爾夫球選手曾雅妮、網球選手盧彥勳等人,都准許列為企業費用開支,不受金額限制。

   草案明訂,對於學校或弱勢團體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主管機構可以提供補助;同時,對於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時,也能提供獎勵。

資料來源: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 2010/12/16

創業輔導投資計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親愛的中小企業頭家,您好!

    政府為了鼓勵企業創新於今年公佈實施「產業創新條例」,其中一項措施「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中小企業只要進行創新活動並增僱失業勞工,政府就補助企業每人每月1萬元。為了讓推動機關了解大家的需求,請您撥出幾分鐘時間,完成這一份問卷,您的建議本會將提供給政府作為未來實際執行的參考,謝謝您的幫忙!

「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要件說明如下:

1.      申請補助企業必須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規定,且提出創新計畫摘要說明。

2.      企業為進行創新活動所增僱失業者(需失業三個月以上,45歲以上勞工則不受失業期間限制),每人每月可獲得1萬元補助,補助期限最長12個月。

3.      每家企業申請補助人數不超過企業總僱用人數的30%

4.      增僱失業勞工不得為企業負責人、董監事及經理人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人員。

5.      僱用滿六個月後,辦理核銷作業請領補助金。

 

詳細辦法內容請參考:http://www.moeasmea.gov.tw/ct.asp?xItem=8862&ctNode=214

創業輔導投資計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