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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李先生問:
我有一筆經過協商正在還款中的卡債,如果以後還清,需要多久時間我的信用才可以恢復?假設因故無法再正常還款,銀行會扣1/3薪水或查扣房屋嗎?法院會不會通知我到法庭問話?

律師游弘誠答:
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協商註記期間而言,債務人與債權金融機構簽訂的協議書內容,如果是「前置協商」成立者,信用恢復時間為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加1年,如果是「個別協商」成立者,則為自協商成立日起,至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相關規定,「前置協商」是指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有債務,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債務的程序。「個別協商」是指債務人有意減輕債務負擔,向個別債權人(如銀行)分別提出協商償還債務的程序。至於金融機構則是指包括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信託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機構。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是為了金融機構授信管理、金融主管機關監理等目的所設立的擁有全國性信用資料庫組織,功能為提供信用資訊讓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利用,與前面所稱的金融機構不同。假設讀者未依約履行清償責任,則債權人仍得依法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查扣薪資或房屋,若債權人透過訴訟程序請求(提告討債),法院也可能通知讀者開庭。又金融機構基於經營策略及風險管理需要,往往本身也有建置內部的信用資料庫,因此,如果讀者在聯徵中心申請的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中,會因資料揭露期限屆滿而無紀錄,但在向金融機構申請往來時,卻被告知過去的不良紀錄,其實則是因為金融機構本身還保有該項紀錄所致。(游仁汶/採訪整理)

轉摘自蘋果日報: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1103/976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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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放寬 80萬卡奴受惠只要「盡力清償」

法院就應認可 2011年 12月13日【羅暐智、唐鎮宇、廖珮君╱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案,放寬債務人聲請更生與清算免責條件,只要「已盡力清償」,法院就應裁定認可;且明定更生還款年限為六年,必要時才延至八年;至於債務協商,債務人除向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外,也可選擇由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協商,預計有八十萬卡債族受惠。 卡債自救會顧問律師林永頌認為,「盡力清償」還是太模糊,司法院不讓步令人遺憾。林說,更生認可與清算免責率過低,主因在法官曲解法條精神,將督促司法院為法官舉辦研習,期待新法上路能將台灣更生、清算通過率各自提升到六成,若有法官繼續曲解法令,不排除組律師團控告。 協商可找法院提案立委謝國樑說,《債清條例》上路三年多,獲得更生及清算免責的債務人有限,因法院常以債務人「沒還款誠意」駁回其更生聲請,或以少數消費認定債務人過於「浪費」不予清算免責;據司法院統計,更生通過率不到七成,清算免責率不到百分之十,比起日本高達八、九成,差距很遠。這次修法重點包括,原來卡債族只能向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修法增訂也可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協商。更生方案認可部分,只要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就應認可,大幅限縮法院裁量空間。清算免責部分增訂門檻,限縮「浪費」定義,避免法官過度解讀;依修正案,「浪費」限定在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消費奢侈商品超出「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的一半,或使債務增加超過一半,法院應裁定不免責,債務人繼續還款。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說,當初和銀行公會協商時都可接受修正內容,銀行公會最認可的是,債務人更生要「盡力清償」且經法院裁定認可,讓法院審判有基準;至於目前司法審判何謂「浪費」定義不同,範圍確定後,讓債務人更生或清算認可有一致標準。 「盼新法合理」欠六十多萬元卡債的何先生說,他每月開計程車還銀行八千元,但只能開到六十八歲,之後靠每月三千元國民年金為生,但法院審定更生時卻要求每月須將三千元全部還給銀行直到七十四歲,「根本是剝奪我的生存權!」希望新法不要讓法官再做出不合理的更生條件。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883574/IssueID/2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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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債兒解套 無限期全面回溯

父母債未成年免扛《民法》繼承編修正三讀通過

【黃敬平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為背債兒解套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兩項修正案,對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從概括繼承改採限定繼承,並無限期全面回溯,也就是無論繼承事實發生多久,只要繼承時為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或禁治產人,負債額超過繼承的遺產部分,將可不必償還。金管會估計將有幾萬人受惠,修正法令將在送總統府公告後即開始實施。

 萬人受惠

根據新修訂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如果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所必須負的清償責任,僅以所得遺產為限,以解決背債兒「父債子還」的終生重擔,但這項規定的繼承人,如果在法律修正施行前「已清償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限定繼承時效三個月

而限定繼承的時效,則從「限定繼承開始時三個月內」,修正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可依據繼承人的聲請延展,避免因當事人因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成為債務繼承人,而喪失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機會。 

至於拋棄繼承的時效,依《民法》現行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應該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日開始的「二個月內」拋棄繼承,修正後放寬規定,應該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完成拋棄繼承的手續。

 繼承作保債務也限定 

修正法案也明白規定以「限定責任」為原則,也就是符合修正案條件者,以「限制行為能力人(即未成年者)」與「無行為能力人(即禁治產者)」為限,並非一人主張就全部受惠,僅以一人申請為限,並全面無限期溯及既往。
另外,有關引起爭議的「保證債務」,也就是為別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在朝野協商過程中,一度將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外,讓銀行大為緊張,批評這種修法將變成「王又曾條款」,經朝野多次協商折衷,新增規定雖然保證債務仍是繼承標的,但如果被繼承人死後,保證契約債務才到期,由於繼承人無法事先拋棄繼承,所負清償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超過所繼承的遺產部分將不必償還。

 

立委:給小孩個救贖 
朝野立委在法案三讀通過後上台發言時,都肯定為「保護弱勢」的修法。民進黨立委賴清德說:「這將解決危害『背債兒』一生的問題,不讓父母、長輩的債務拖垮,並賦予民眾多一個月時間執行其拋棄繼承的權利,至於保證債務未來是否也可以全面適用限定繼承,希望未來能再繼續修法解決。」國民黨立委徐中雄也說:「通過未成年人採完全保護主義,也完全追溯,這是給未成年小孩一個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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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用污點註記年限最10年

清償時間過長 協商反較清算註記更久

 

【廖珮君╱台北報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明年4月上路,銀行公會訂用污點的註記年限,初步共識採「差別註記」,初分3階段註記,直接清算者,用註記比照破產10年最長,更生清償後再註記約5~8年,進入前置協商則擬比照債務協商,清償後再註記3年,惟因清償時間可能長達10年,債務人選擇協商,可能出現比清算註記更久的怪現象。 

初步共識
用註記是影響債務人恢復正常生活的時間,被註記期間,債務人很難和銀行往來借錢,等於債務人可能3~10年內都無法刷卡、辦房貸、車貸或貸,用註記長短,也會影響債務人選擇進入與銀行協商,或乾脆直接清算破產的行為。 
銀行公會對此註記年限議案,已召開2次會議,初步共識僅採差別註記,至於註記時間長短,尚未達成共識,公會預計11月7日再召開3度會議討論,最快下月底理監事會就會納入決議。 

銀行變相鼓勵清算 
主要分歧意見在於,債務人申請進入債務協商,清償時間可能拉到10年,償還後再加註3年,等於債務人要與銀行往來借錢,要等到13年後,但若聲請清算,只要法院裁定後,最長註記10年,「10年後又是一條好漢」,有銀行業者擔心,此舉可能會變相鼓勵債務人直接清算。
消債條例明年4月11日開始實施,債務人不管要聲請清算或更生都必須先與銀行協商,協商失敗才能進入更生與清算,前置債務協商平台也將在明年重新啟動。 

建議採協商清償期 
銀行主管說,「前置協商平台」的債務協商性質,與進入更生或清算不同,因此建議是否可採用協商清償期間,如比照美國做法,債務人按時還款到一定期限、或償還過半還款金額後,允許可恢復部分用、或縮短註記期限的配套措施,提高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意願。
如約定償還還款時間10年,若債務人還了6~8年,原本用註記是13年,就可縮短到10年,或者在註記期間,銀行給予債務人恢復部分用,如讓債務人可重新刷卡借錢等。
銀行主管說,從協商、更生到清算,3階段的本質本來就不一樣,若債務人不想協商,想直接進入更生,不想還錢、想躲債或想清算的道德風險機率就會增加,這非銀行所樂見,銀行仍希望與債務人先行協商。
銀行公會目前已提出「前置協商平台」草案,跟2年前舊版債務協商較大不同是,債務人經銀行通知協商後需限期10天內到場協商,還需至少一次「親自」與銀行面談處理債務,且包括欠郵局、合社、農漁會、保險公司的錢,也一樣可以申請協商。

前置協商平台申請流程

步驟1.卡債族備妥申請協商文件 
主要內容:
前置協商申請書
債權人清冊(欠哪幾家銀行名單)
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薪資或收入證明切結書
還款計劃表
查詢財產及收入費1000元整 

步驟2.送最大債權銀行(欠最多錢的銀行)→未符合者不予受理或期限內補足文件 
主要內容: 
銀行檢視卡債族資格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a.是否曾參與債務協商機制 
b.5年內無收入、或平均每月收入20萬以下 
c.欠債不超過1200萬元者 
d.需有欠任何一家銀行債務 

步驟3.卡奴與銀行開始協商→協商失敗,卡奴逕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 
主要內容: 
以文件齊全日後30天內開始協商: 
a.銀行通知協商後10天內,卡奴無故不到場協商,視同程序未開始、銀行恢復催收 
b.卡奴需至少一次親自與銀行面談協商 
c.協商時間暫停催收(送件後3日內暫停催債) 

步驟4.完成協商,卡奴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90天內未果,卡奴拿協商不成立證明書逕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 
主要內容:
需在90天內完成協商:
a.卡奴與最大債權銀行簽署協議書
b.7天內,該清償協議書送地院審核
c.銀行報送聯徵中心做卡奴用污點註記
註:此前置協商平台,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即聲請破產前),需先與銀行做債務清償協商方案。
◎資料來源:銀行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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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貸總管制有條件排除 
員工認股等7大項目 有鬆綁機制 

【廖珮君╱台北報導】個人收入負債比22倍的信貸總管制將有條件鬆綁。銀行公會決議,借款若屬投標保證金代墊款、員工認股、自住型建築融資、都市更新、創業、營運週轉金及農業用途等7大項目,排除總負債不得超過月收入22倍規範,企業員工可不受信貸總管制,優先認購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或股票,有助活絡股市。 

利多消息 
但投標保證金代墊款、員工認股、自住型建融及都市更新等4項,借款人需在半年~6年內,將擔保品設定抵押給銀行才准予排除。此建議案是在上周一(5日)公會邀集各銀行開會討論後所達成共識,將函報金管會鑒核後上路。 

期間內應轉有擔放款 
所謂收入負債比(DBR,Debt Burden Ratio)就是負債占收入的比重,不能超過平均月收入的22倍。如小芬平均月收入3萬元,跟銀行以個人信用借錢的負債上限就是66萬元,一旦該數據失控,銀行就不會再借錢給你。該管制是雙卡風暴後,為控管銀行放款過度鬆散,避免卡奴事件捲土重來,在2006年初上路。 
惟銀行認為消金過度緊縮,衝擊經濟發展,銀行公會建議,個人信用貸款在「一定合理期間」內,將擔保品抵押設定給銀行,從「純信用貸款」轉為如抵押不動產、股票給銀行「有擔保貸款」後,可排除該22倍限制。 
如企業員工認購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股票,或民眾買法拍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及尾款,須等錢給公司或拍屋主,才能拿股票或房子抵押給銀行,這筆屬短墊款項的借款,就可排除管制,惟均需在6個月內完成抵押設定。 
金融人士說,因企業員工可優先認購公司庫藏股或可轉債,不再受信貸總管制,只需半年內拿股票質押,將可先挹注股市資金活水,對台股後市屬正面影響。 
其次,個人自住型的建築融資,如南部田僑仔想小屋換大屋,限制3年內完成移轉設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到5年;若個人參與都市更新計劃貸款者,則以6年內為限。 

逾期銀行將進行催債 
依公會建議,若民眾未能在期限內,將擔保品抵押給銀行,銀行將採取3大動作,立即砍信用額度、凍結未使用額度,或進行催債,此舉也將影響該貸款戶未來辦卡、刷卡額度。 
至於銀行覆審或到期續約,發現貸款戶負債比已超過22倍時,則依金管會規定,在不增加總借款金額前提下,銀行可採按月分期攤還本息續借,避免債務人有還款誠意卻無法一次清償而產生債信不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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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則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第二則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第三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  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第四則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第五則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第六則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第七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第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第九則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第十則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第十一則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 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
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第十二則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第十三則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第十四則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第十六則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第十七則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第十八則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第十九則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第二十則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第二十一則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第二十二則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第二十三則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第二十四則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則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第二十六則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第二十七則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第二十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第二十九則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
係。


第三十則
正確觀念: 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第三十一則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
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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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條例三讀 更生、清算並行

公佈後九個月實施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制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濟陷入困境的債務人可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本條例被視為是個人破產法,對於卡債族來說,等於增加了解決債務管道的選項,這項法案將在公佈後九個月實施。

適用本法的對象,包括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營業活動每月小於新台幣廿萬元者,包括受薪之公務員、勞工、計程車司機或小商販等。

債務未逾一千二百萬元者適用

條例採「重建型的更生程序」與「清算型的清算程序」雙軌制,明定債務人在銀行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一千二百萬元者,經與銀行協商未果後,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條例明定,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逾卅日而不協商,或開始協商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已達成債務協商者不得聲請

不過,條例明定,在本條例實施前,已與金融機構達成債務協商之債務人,「除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據統計,目前約有廿二萬卡債族已與銀行達成協議,將被排除在外。

刪除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至於引發高度爭議的「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經協商後,將此條款刪除,以降低金融機構房貸放款風險,另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由金管會規定為金融機構房貸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事項,已訂立之契約也要依此原則變更;行政院並應督促金融機構於協商及更生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行使加速條款。

所謂更生程序,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者,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可進行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透明化後,協調更生方案,使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後,獲得重生機會。

法院裁定更生程序後,對債務人不得訴訟或強制執行,但僅限於無擔保債權,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則不在此限。

所謂清算程序,即簡易破產程序;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

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也屬被清算之財產。而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應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後,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對於聲請清算之債務人,條例也設置「生活限制條款」,工作項目、生活條件都有嚴格限制,防止不知節制的債務人過著奢華的生活。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後,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也得在必要情況下,對債務人裁定拘提或管收。

另為避免債務人藉更生程序拖延債務,條例明定,對於聲請更生程序,卻未履行、配合應盡義務之債務人,法院認定欠缺更生誠意者,得依職權將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

為使更生方案增加成功機會,明定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後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更生方案應記載事項包括:清償之金額,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以及清償期限。

至於本法施行之緩衝期,原本為公佈後二年施行,經過協商,最後確定為公佈後九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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