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李先生問:
我有一筆經過協商正在還款中的卡債,如果以後還清,需要多久時間我的信用才可以恢復?假設因故無法再正常還款,銀行會扣1/3薪水或查扣房屋嗎?法院會不會通知我到法庭問話?
律師游弘誠答:
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協商註記期間而言,債務人與債權金融機構簽訂的協議書內容,如果是「前置協商」成立者,信用恢復時間為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加1年,如果是「個別協商」成立者,則為自協商成立日起,至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相關規定,「前置協商」是指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有債務,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債務的程序。「個別協商」是指債務人有意減輕債務負擔,向個別債權人(如銀行)分別提出協商償還債務的程序。至於金融機構則是指包括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信託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機構。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是為了金融機構授信管理、金融主管機關監理等目的所設立的擁有全國性信用資料庫組織,功能為提供信用資訊讓會員金融機構查詢利用,與前面所稱的金融機構不同。假設讀者未依約履行清償責任,則債權人仍得依法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查扣薪資或房屋,若債權人透過訴訟程序請求(提告討債),法院也可能通知讀者開庭。又金融機構基於經營策略及風險管理需要,往往本身也有建置內部的信用資料庫,因此,如果讀者在聯徵中心申請的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中,會因資料揭露期限屆滿而無紀錄,但在向金融機構申請往來時,卻被告知過去的不良紀錄,其實則是因為金融機構本身還保有該項紀錄所致。(游仁汶/採訪整理)
轉摘自蘋果日報: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1103/976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