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25/01/06 05:30記者張瑞楨/專題報導

諸多法律都設有勸導、告誡措施,屬於行政處分的一種,其中,洗錢防制法修法後的第廿二條第二項的告誡書(修法前第十五之二條),法律效果相當重,「帳戶變得很難用,很不方便!」,執業律師吳瑋富就強調,「你還敢把帳戶交給陌生人嗎?」。

洗錢防制法於二○二三年修正後,法務部於二○二四年三月訂頒「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無正當理由把銀行帳戶、虛擬貨幣、第三方支付(如街口支付帳戶)交付他人使用,當事人縱使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警察仍會開出告誡書。

告誡書的法律效果,包括當事人「所有」帳戶,於告誡期間(五年)內,將受到諸多使用限制,包括銀行可拒絕開立帳戶或拒絕交易,ATM轉帳、提款每日上限一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等相關功能、臨櫃交易加強身分查核、電子支付帳戶代收代付每月限額三萬元、電子支付帳戶小額匯兌每日上限一萬元、拒絕當事人開立新虛擬通貨帳號等;如收受告誡書後五年內再犯,可判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等刑事責任。

律師吳瑋富指出,洗錢防制法的告誡書,性質屬於行政罰法的「警告性裁罰處分」,與「刑事處罰」不同,二者可以併行,也就是無故交付帳戶的人,先給予「行政警告」,如有再犯,再加入「刑事處罰」;另外,告誡書雖有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管道,但多數當事人,不願再花錢聘律師去行政救濟。

他說,近期有多位收到告誡書的當事人,抱怨銀行帳戶「帳戶變得很難用」,一位女士還說,想匯款繳交保險費,但銀行帳戶ATM轉帳每日最高一萬元,她得分期匯錢,或是到銀行領錢繳現金,「很不方便」。

吳瑋富強調,告誡書不僅限制「涉案」的銀行帳戶,也限制當事人名下所有帳戶,時間長達五年,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也別相信出租帳戶、美化金流、公司稅務調整、代辦貸款等詐騙話術,而把銀行帳戶交給他人。

 

專摘: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85882?utm_source=NEWS&utm_medium=1&utm_campaign=MOREPAGE

附註:當你缺錢時不要隨便聽信美麗的話訴...行庫被騙久了都知道貸款者的手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創業輔導投資計畫 的頭像
    創業輔導投資計畫

    創業輔導與投資計畫諮詢事務所!!

    創業輔導投資計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